《人民检察》“钱潮论剑·疑案精解”研讨会在江干区检察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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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波均致辞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创建“钱潮论剑”品牌,至今已举办八期活动。“钱潮论剑”以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为主旨,通过研究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能力。
面对近年来新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逐年递增,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努力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将法律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以“从严从实从细”的“工匠精神”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品质,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期“钱潮论剑·疑案精解”,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合办,邀请省、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以疑案精解,对法律观点深度交流研讨,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升“钱潮论剑”的内容品质。
本次研讨案例为上半年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行为人利用百度意见反馈通道代为申请删除负面信息并收取报酬,对该种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较大争议。研讨会上,各位专家从法益侵害、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检察诉权运用等多角度剖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难点,深度交流,观点精辟。
华炫宁编辑围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理解、“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案件定性、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裁判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六个问题向专家提问。
三位专家从法益侵害、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检察诉权运用等多角度剖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难点,深度交流,观点精辟,金句频出。
黄曙二级高级检察官认为:任何公民、法人都可以向平台申请删除负面信息,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主体,申请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平台删除负面信息,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少捕慎诉,探索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诉机制。
楼伯坤教授认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网站,借助他人网络平台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不是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制的对象。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从“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性”进行实质考察。
张海峰博士认为:本案行为人仅通过百度意见反馈通道代为申诉,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非法经营罪在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形式违反国家许可规定,还要关注是否具有实质性危害。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一体两面,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宣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的有力手段。
现场还设置了互动环节,公检法干警积极提问,专家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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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研讨会,参会人员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对这种以专家研讨的方式破解疑难案件,提升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的做法表示肯定。
现场领导、专家学者、嘉宾合影留念
供稿:虞红平
编辑:毛艺超
视频:朱慧丽
摄影:戚佳俊
/ 江干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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